东星集团发现东盛地产变更登记资料上的“兰世立”签名并非出自他本人;该证据已提交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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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星诉融众股权纠纷案”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赵嘉妮)东星集团诉融众集团股权纠纷案波澜再起。昨日,东星集团向新京报记者出示新证据,并称《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东星集团原董事长兰世立签名属伪造。兰世立侄女兰剑敏称,兰世立已确认,签名并非出自本人之手。
东星欲争回东盛地产股权
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的纠纷核心为原东星集团旗下东盛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归属。
2008年7月,东星在将东盛房地产委托融众经营3个月后,以3.15亿元转让东盛房地产100%股权给两名自然人李军和杨嫚。东星称,股权实际控制方仍为融众,对方在支付8550万元后未再支付。东星认为融众违约,将其诉至法庭,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一审东星败诉,二审今年4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未宣判。
东星昨日提供的资料显示,集团在应司法程序需要依法调阅东盛房地产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落款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签名并非出自他本人。《出资转让协议》所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
据此,东星方委托代理人于5月8日向湖北省工商局正式举报,要求依法撤销变更。
东星赢面或增加
东星称,当时东盛地产的价值至少为20多亿元,而转让价只有3.15亿元。“当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真实转让目的,真实的用意是抵押。”
东星还表示,签名遭伪造已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最高法院。
东星代理律师张军表示,东星与融众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属实,但并不知晓工商局股权变更一事。假签名、假公章涉嫌刑事犯罪。若签名造假的新证据被认可,将对二审判决产生影响,动摇一审的审判基础,帮助东星获得更大赢面,股东变更也将被依法撤销。若工商部门未认定,东星方面将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昨日就此事联系融众,对方称,关于此事不接受采访。
■ 大事记
2008年1月,为保遭遇资金危机的东星航空,东星集团以东盛房地产作为抵押,向融众集团借款。
2008年4月,双方签订资产托管协议。
2008年7月,东星集团以3.15亿元转让东盛房地产100%股权,但受让方由融众变为两名自然人李军和杨嫚。东星称,东盛股权的实际控制方仍为融众集团,且对方在支付8550万元后未再支付。
2009年8月,未收到余下款项的东星航空破产。
2010年2月,东星及兰世立诉融众第一次开庭,认为融众违约,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后东星败诉。
2013年4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尚未宣判。
2013年6月,东星称,发现“兰世立”签名遭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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