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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新国五条增税34万谁付?

购房人诉求解除合同,昨日开庭审理买卖双方互指责任

2013年06月2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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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万个税案开审”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因办理买房手续中赶上新国五条,陡增34万的税费,买主张先生希望解除合同(详见本报昨日报题)。昨天,丰台法院审理了这起新国五条出台后北京市首例房产税费纠纷案,房屋买卖双方张先生、陈女士在法庭上互推让对方缴税。据记者了解,随着新国五条出台,因税费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期还将频繁出现。

  起诉

  新增税款 协商未果

  此次诉讼涉及的房产,是丰台区一套交易价格231万余元的商品房。

  购买这处房产的张先生说,1月20日,他和陈女士签订这套房的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50万元,约定贷款支付65万。但双方还未办完过户手续,一个月后,新国五条出台,规定出售自由住房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张先生需多支付34万3千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由谁负担新增的税,双方一直协商未果。4月24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判令陈女士返还房屋定金、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96.3万元。

  庭辩

  是否违约 各执一词

  “新国五条对我们的房屋买卖没有影响。”在法庭上,陈女士则反驳说,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间是3月12日,在北京市贯彻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出台之前。而且按照约定,自己不承担任何税费,张先生所称需要对税费另行协商的理由不能成立。

  陈女士说,如果按时付款就不会受国五条影响,但张先生在3月31日北京新国五条细则执行后仍未付钱,是其违约行为,才导致房屋交易没能赶在新国五条前完成。张先生就此回应称,当时自己还在卖另一套房产,需要买家办下贷款后才能支付陈女士的房款,因此延迟。

  因双方分歧太大,案件未能调解,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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