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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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致人伤亡,不能赔钱了事

2013年06月2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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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像刑法为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一样,可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媒体连续披露了一系列藏獒咬死咬伤人的事件:山西运城8岁女孩被藏獒咬伤;大连旅顺6岁女孩被藏獒咬断气管身亡;平谷区马坊镇一只藏獒将两路人咬伤;昌平区邓庄村一马路边,两只藏獒犬将3名路人咬伤住院。

  藏獒伤人现象层出不穷,已经引起公愤,这种事情的解决,往往赔钱了事,至多是行政处罚。而藏獒等烈性犬的饲养者,一般都是富裕阶层,赔钱罚款的违法成本,对他们而言实在太低。

  藏獒致人伤亡,受害的是个别人,但威胁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安全感,我认为,有必要让饲养者承担刑事责任。依刑法的相关条款,藏獒等烈性犬致人伤亡,饲养者可能涉嫌成立这样几个罪名。

  一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相关规定,烈性犬必须拴养或圈养并不得遛犬。藏獒伤人事件中,饲养者大多违反该规定;即使没有违反该规定,乃烈性犬挣脱拴绳,或跑出狗圈,也是饲养人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结果,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当然,该两罪属于结果犯,还需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明显,属于“危险动物”,如果饲养者违反规定,对藏獒等烈性犬也散养或遛犬,就是放任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属于间接故意,这就成立了该罪的主观要件;又由于该罪有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形态,散养或遛藏獒等烈性犬,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也达到了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成立该罪的危险犯形态(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实际发生了将他人咬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成立该罪的实害犯形态(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藏獒等烈性犬伤人事件,处罚可能偏重。因此,我建议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像刑法为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任何损失后果,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转适用交通肇事罪等罪处理)一样,可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慕公(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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