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过不科学的立法“拔苗助长”。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诸如拖欠公共事业缴费、交通违法、行贿受贿、制假贩假、家庭暴力等行为将面临失信惩戒。其中欠缴水电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人在3年内将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而欠缴半年以上的,禁止报考公务员、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贷款等等。
从重塑社会诚信角度看,江苏对失信惩戒立法,堪称创举,它是全国首个惩戒失信的省级法规, 不过,从《办法》具体规定内容来看,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办法》规定,欠缴水电费半年以下,3年内将禁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减少社会福利,超半年者永久禁考。报考公务员和获得社会福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赋权的法律位阶甚高,江苏的《办法》法律位阶仅为行政法规等级,根本没有权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惩罚措施。所以,《办法》对拖欠水电费的处罚措施因与上位法相冲突最终归为无效。
拖欠水电费的行为与拖欠房租、货款的行为一样,都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必要因为水电公司属于国有单位而另眼看待。再说,拖欠水电费用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用户没有得到有效的欠费通知,或者因故未能及时缴费,最多承担滞纳金后果即可,何必让拖欠人连社会福利都无法领取,连公务员都没办法报考,这样的立法确实有“矫枉过正”的嫌疑。
江苏省同期出台的《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超过2个月的将被“约谈”,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属于“较重失信行为”,将被“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植力度”,拖欠工资超过6个月的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面临取消荣誉称号、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能参加优秀评选等处罚后果。
如果将法人与自然人失信惩戒后果进行比照,不难看出这两个《办法》对自然人的处罚力度要明显高于法人,存在立法上的“有失公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办法》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失信后果,等同于自然人拖欠水电费的后果,将违法行为等同于违约行为,这在立法技术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情理上无论如何也不会让人心服口服。
江苏的《失信惩戒办法》是将诚信与法治结合的一次尝试,不过,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过不科学的立法“拔苗助长”,否则,伤害的不仅是法治的公平性,而且还将是诚信本身。
□朱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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