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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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作出书面检讨”就免了吧

2013年07月0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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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民国建筑金陵台妙高台被强拆一事的处理结果,在责令开发商原貌复建的同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据7月6日《南方都市报》)

  开发商违法违规,依法处理就是了,只是一个“开发商书面检讨”,似有画蛇添足之嫌。

  “作出书面检讨”或者“作出深刻检查”,多在党政机关内部管理时适用,这是上级给下级一个认识错误的机会,以利于下级的改正和提高,毕竟不是一棍子打死。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讲的是依法治国,公安局惩罚小偷,法院判决罪犯,从来不需要他们作出检讨。对于违法拆除历史建筑的开发商,也是同理。

  政府强制个人或企业做任何事情,都应有法律依据,要求开发商“作出书面检讨”,显然超出了法律界限。对于开发商的惩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吊销执照、经济罚款、禁止承接工程、逐出建筑市场,最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才有用,什么“作出检讨”,本身就是错误,把开发商当成自己的下级了,就是开发商自己,也会觉得无厘头吧。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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