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通知近亲属”是法院的义务,没有联系方式不是通知不到的理由,法院有没有努力寻找其近亲属?
近日,湖南高院在回应曾成杰被质疑为“秘密执行死刑”事件时称,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大女婿,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7月15日《新京报》)
湖南高院的这一回应,不但未平息先前舆论的质疑,反而招致了更多的诘问。曾成杰之女即在认证微博上称:“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官肯定有爸爸的律师的联系方式。”典型的公众质疑声为:“在通讯如此发达的时代,法院找到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真的困难吗?”
还是从法律规定本身,来探究湖南高院的回应是否站得住脚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该条分两层含义,一是罪犯的亲属会见权。该项权利的行使有两个限定条件,一是罪犯申请,二是罪犯提供了具体联系方式。但该具体联系方式包括却不限于电话,也包括近亲属的住址、工作单位,这样便可通过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去联系其近亲属。
二是罪犯亲属的会见权。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以罪犯提供联系方式为前提,而以法院将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信息通知其近亲属为前提条件。通知到了,申请不申请会见则是近亲属的权利;近亲属申请了,安排会见是法院的义务。本案中,法院知道曾成杰还有二女儿和儿子,称其只是不知道其联系方式,但既然知道其大女儿(在押)的丈夫的住址,为什么不能通过大女婿查到二女儿和儿子的联系方式?更有通过辩护律师这一途径,为什么不使用呢?
“通知近亲属”是法院的义务,法院就应当尽一切手段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联系方式绝不是通知不到的理由。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反映,曾成杰对儿子女儿的感情笃深,家属和民众都很难想象他在行刑前居然不想见儿女一面,法院也没有出示令人信服的这方面证据;法院更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努力寻找曾成杰的近亲属,通知其可申请会见。若真要回应,请拿出真凭实据来。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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