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备受舆论关注的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又因李某律师的一纸声明,而挑起了新一轮的舆论激荡。这份声明在指责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李某构成侵权的同时,也给媒体的进一步关注提供了新的靶子。
嫌疑人的律师声称要为他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与大众对李某一案的主观成见相去甚远,有网友直指律师“胡言”,甚至该律师所在的律所也因此被黑。批评律师是言论自由,侵入他人网络却涉嫌违法,网络表达还是得注意分寸。我们可以对该律师的观点说“不”,但我们不能对律师说话的权利说“不”。
作为嫌疑人的律师,他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不能都拒绝嫌犯,即使嫌犯是“恶少”,我们也无法禁止律师为“恶少”辩护。
之所以会对某位律师产生愤懑之感,其实是因为我们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有误读。长久以来,流传颇广的观念是将律师视为正义的维护者,然而律师并不能产生正义。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法官需要对律师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判断,并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义的实现。过滤掉律师的“胡言”,本是法官最日常的工作。
换句话说,律师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让他辩好了。哪怕他的辩护一点都不高明,甚或简直就是一无是处。但在法庭上,一方的胡言只会抬高另一方,并置自己的当事人于更为不利的司法处境。
至于有关陪酒女、酒吧责任、醉酒责任等,当然有可能成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内容。这些说法引起舆论强烈反弹,也在意料之中。被害人反驳称,“陪酒女”也享有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本是人人皆知的常识,笔者也对被害人主张名誉权表示支持。
所以,与其现在去关注李某的律师怎么说,还不如期待庭审之后法官怎么说。嫌疑人的生杀大权,在依法判断的法官,而不是在律师的手里。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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