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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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大义

2013年07月1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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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车碾轧老人】

  据报道,成都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一名老人,前面的几辆车逃逸。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法院判赔近40万。

  @卖西瓜的小生蚝:法律不可怕,可怕的是某些媒体,把逃逸车辆将承担更大责任、目前还在追查隐去不说,造成“自首比逃逸担责更大”的假象。就想着哗众取宠炒作,一点社会道德都没有。

  @L0st_in_Translation:大家应该完全看一下原文再评论吧,刚看了一下,最后一车车主其实是赔偿了8000块钱(不过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就不知道会怎么样了),没有刑事责任,而且有对前车追责的权利,前车司机是负有刑事责任的。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小牛的老虎肚子:老实还是好。1.老实报警没有刑责,前面跑的会承担刑责;2.这样会促使大家安装路况监控,降低逃逸率。

  @张天蔚(媒体人):(此事)招致网友吐槽,认为这是不鼓励做好人。但该判决的唯一疑点,在于对最后一轧之前、老人是否还活着的认定。如果认定活着,则此判决没错。肇事后打电话报警是必需的责任,不能用免责予以奖励。逃逸者责任必须追究,但与此判决没有直接关系。

  【其他】

  @曹保印啦啦啦(媒体人):【关心她,就不要再伤害她】近日有媒体连续报道“郑州讲英语流浪女系海归,曾就职北京媒体”的新闻,各网络媒体也在追踪报道,但这些报道中却出现了伤害流浪女的做法:照片不打马赛克,女孩在救助站被围观,媒体屡屡触及女孩隐私……对有精神疾患的流浪者,所有的救助和报道都必须以最小伤害为原则!

  @郑旭Richard(学者):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栏目主持:敬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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