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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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犯案,亟须法律管起来

2013年07月2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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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精神病患行凶,要依法进行精神病鉴定,保证不枉不纵。同时贯彻《精神卫生法》,落实各方责任,特别是政府的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救治体系。

  近来,北京、广西、四川等地连续发生有精神病史者持刀行凶事件,造成多名无辜群众死伤。日前,北京市卫生部门透露,针对精神病人中途康复机构缺失,北京相关部门拟对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出台专门的服务、管理方案。

  此类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接连作案,危及社会公众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但在法律上,世界各国均将精神病人视为限制或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严厉的刑罚并非管治他们的有效手段。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同时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新近发生的几起精神病患行凶案件,首要的一环是要依法进行精神病鉴定,对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大小,作出科学、准确的鉴定,以保证不枉不纵。

  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并非放任不管。根据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今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为此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规定对此类精神病患的强制医疗,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法治化的程序规定,既保障了对精神病患的必要管治,也保障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

  但这些都是事后的管治措施,对于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远远不够,强化事前的管控,防止精神病患实施犯罪,更为重要。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住院治疗、出院和日常看护、康复训练等,均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患者,仍然予以强制住院治疗;且必须在经过检查评估,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时,才予出院。

  当务之急,是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落实各方责任,特别是政府的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救治体系,彻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消除社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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