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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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袭警夺枪,只是一人所为?

2013年07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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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这么严重的妨害公务、抢夺枪支之恶性犯罪案件,应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较妥。

  据中新社报道,青海西宁市城北区政府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对网传“西宁城管围殴警察”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根据该说明,涉嫌打伤民警的主要当事人是城建局拆迁工作人员马某某。目前马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这个区政府说明,有很多语焉不详的地方。例如,对马某某采取的是否为刑事强制措施;若是刑事措施,到底是拘留、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又以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措施的;被打警察任某所称枪支被抢的情节为何只字不提;参与打人夺枪者不少,为何只对马某某一人采取措施;城管人员到底有没有人参与打人抢枪等。要知道,这本来就是由区政府组织的多个部门参与的强拆现场,事发时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就在现场,而在事发两天多以后,区政府作出的回应还是这么一个样子,难怪网友对事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深表怀疑。

  很显然,袭警和夺枪,这是一起十分恶劣的事件;而且参与袭警和夺枪的人员还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这真是太让人惊愕了。

  从法律上看,这起恶性事件中涉嫌两种犯罪。

  一是妨害公务罪。该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哪怕实施暴力者正在强拆执法(也在执行其他公务),也有义务对任某某履行警务予以配合,按理这两个公务本质上并不冲突,很好协调。但相关人员还是一拥而上,用暴力的方法阻碍了任某执行警务。该罪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理首要分子不一样,参与施暴的人员都应成立该罪(可能有主从之分),但绝不应只追究马某某一人。

  该罪为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不以将执法者打成轻伤或重伤为成立要件。当然,如果任某被打成重伤(有待鉴定),则应按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追究(妨害公务罪最重仅为3年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高可处10年徒刑)。

  二是抢夺枪支罪。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重罪,一般的情节即应在3至10年之间处刑,情节严重的,则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判处,而抢夺军警人员的枪支,即是法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据任某在帖子中称,“我持枪的右手被人强行掰开,将我手中的枪支夺走……后来民警增援才找回枪”。若任某所述属实,相关人员即涉嫌成立了情节严重的抢夺枪支罪。

  现在,虽然城北区政府称,政法委、区纪委、区监察局已组成调查组,并表示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相关涉事人员做出处理。但笔者认为,这么严重的妨害公务、抢夺枪支之恶性犯罪案件,应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较妥。另外,被打警察向记者称,“现在压力真的很大”,但愿这种压力不要成为掩盖真相、妨碍侦查的阻力。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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