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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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不应侵犯全国人大立法权

2013年07月2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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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涉及诉讼和仲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7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日前经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房屋征收实践中房屋评估报告的焦点问题,详细规定了评估结果复核程序和申请鉴定程序,并将其作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房屋的评估属于焦点难点,尤其是其中涉及评估方法、技术、考量因素等常人不具备权威判断的问题,专业性很强。为防止评估机构“一评定价”,针对民众异议,设置复核和鉴定程序,非常有必要。

  但问题是,地方性法规不能逾越法律界限。而将评估结果复核和鉴定作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前提,于法无据。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直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论是哪方面有异议,其救济权利都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

  另一方面,《立法法》规定,涉及诉讼和仲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乃至行政法规都无权规定。吉林市地方性法规将房屋评估报告异议复核和鉴定程序,设定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前置条件,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和因素考量,都是不适当的,实质上侵犯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破坏了在行政救济渠道上的法制统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吉林市地方性法规超越立法权限,限制公民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做法,进行审查并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刘行(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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