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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奸杀女乘客 被索赔百万

之前因先后奸杀两名女乘客已被判死刑;其中一死者家属起诉“的哥”和所属公司进行民事索赔

2013年08月0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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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窦京京)利用出租司机的身份,“的哥”陈某先后奸杀两名女乘客,一审被判处死刑。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其中一名遭杀害的女子家属,将陈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4万余元。

  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受害女孩被强奸肢解

  2012年10月2日,湖南来京工作的桑小姐在一次打车回家的路上,被陈某奸杀。

  其父母起诉称,桑小姐在工体北门外搭乘被告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后,陈某用随车携带的电棍对桑某进行威胁,并用手铐将桑某双手反铐,驾车至密云县的出租屋内,用绳索将桑某的双腿捆绑实施强奸并残忍杀害。作案后,被告陈某还将桑某尸体肢解并掩埋。

  其父母称,有关陈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刑事部分,一审已作出刑事判决书,但就民事赔偿部分并未涉及,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余万元。

  认为出租公司负连带责任

  昨天,桑小姐父母的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波介绍,由于新刑诉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此,桑小姐父母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他们是湖南农村的农民,家里只有这一个女儿,老人来京时情绪非常低落。”张伟波说,桑小姐家境一般,父母没有什么文化,这次来京告状,是在当地镇政府人员陪同、帮助下来的,委托完律师就匆匆回老家了,开庭时,老人还会来京。

  对于起诉出租车公司的原因,张伟波认为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运营车辆及司机疏于安全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对陈某故意杀人的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桑小姐父母索赔案。

  记者昨天试图联系万方出租公司但始终无法接通。有报道称,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否认陈某在作案时使用该公司的出租车,所以案发时,陈某的行为已与公司无关,属于其个人行为。

  ■ 背景

  “的哥”奸杀两女被判死刑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陈某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检方指控,陈某驾驶出租车于2011年11月7日2时和2012年10月2日4时,分别采取绳捆、电棍威胁、反铐等手段,将搭载的女子小鱼(化名)、桑小姐控制后,杀死、掩埋。其中,桑小姐尸体被肢解。

  “当时我就想占个便宜,但没想到会发生杀人的事。”受审时,陈某曾供述,他拉过不少醉酒的夜场女。2011年11月7日,拉小鱼时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对方称“被强奸”要报警,于是他将小鱼杀死掩埋。“当杀了第一个人后,心态发生了变化,也不在乎再杀第二个人。”

  2012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陈某驾驶出租车在朝阳工体北门外搭载了桑小姐。陈某称,桑小姐上车后指责他趁其喝多了绕路,两人发生纠纷。他十分生气,趁无人之际,将桑小姐双手反铐,捆绑后带至自己在密云租住的房屋内。在屋内,他与桑小姐发生了性关系。

  当日中午12点,妻子打来电话催他回家。此时,屋外传来人声,他担心桑小姐呼救,用手将对方捂死。作案后,陈某将桑的尸体肢解,并掩埋在密云一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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