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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一主任借考级挣钱

收受业务单位3万“红包”、私扣考级提成利息;犯受贿罪贪污罪获缓刑

2013年08月1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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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因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业务单位3万元“红包”,私扣艺校给的考级费利息2万余元,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祥义,近日因犯受贿罪及贪污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同时,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因收受回扣,被判处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拒不认罪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间,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在和北京博誉华美公司合作证书制作的业务中,分三笔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回扣款52万余元。此间,郭祥义接受了该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的3万元。

  2006年11月,郭祥义还将山西太原湖滨艺校上交的2005年、2006年考级费42万余元,私自存入自己账户,并获取利息2万余元。

  检方认为,应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追究郭祥义和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的刑责。

  “我和王关系甚好,他给大家发红包是习俗,属于礼尚往来。”受审时,郭祥义认为3万元是“红包”。王某主动给的52万余元回扣,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而42万余元考级费存单一直放在办公室。

  郭祥义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的辩护人认为,单位受贿发生在2005年至2006年底,已超过五年追溯时效,单位不应再被追究责任。

  2万元利息成贪污数额

  朝阳法院认为,郭祥义非法收受他人3万余元,构成受贿罪。虽然42万余元的考级费在案发前上交单位,但郭祥义侵吞孳息2万余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另外,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在账外暗中收受他人回扣,构成单位受贿罪;郭祥义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受贿罪。但鉴于被告单位在收受对方主动支付的回扣后没有动用、私分,且案发前已退还,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近日,朝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 案情

  小金库被查 交提成扣利息

  山西太原湖滨艺校负责人范先生说,考级收入的30%归中国音乐学院,剩下归地方艺校。2003年前,30%提成交给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办人员,对方出具发票。后来,提成汇到郭祥义账户上。2005年底,因未见发票,他多次催要,却被告知“钱没到学院大账上,没发票”。

  2009年,中国音乐学院清理小金库,郭祥义被告发贪污考级费,学院调查此事。郭祥义这才从家里拿着42万现金交给学校,但私下扣掉了2万余元利息。

  “行贿者”妻子“威胁” 退回扣

  2005年,承揽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办证书制作业务的博誉华美公司,为表达谢意,公司负责人王某和郭祥义等商量“半分”办证利润。2005年11月,博誉华美公司分三次给郭祥义打去“回扣”52万余元。另外,王某每年春节给郭祥义的“红包”也从2005年5000元,“涨”到了2010年的1万元。

  2006年10月,王某和妻子离婚,王妻要求和郭祥义合作,不然举报他。因怕出事,郭祥义将52万余元“回扣”退还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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