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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痘不能从警:体检标准应回立法本义

2013年08月2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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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此设置体检的标准应是:考生是否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而不是单纯的美与丑。

  一名考生报考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的网络民警职位,笔试、面试总分第一,但体检时却因为脸上长青春痘(痤疮),被判定不合格,失去录取资格。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态:体检过程没有不正当干预;考生属于“面部有瘢痕影响面容,且瘢痕难治愈”,按相关标准属不合格。

  脸上长痘,就不能当警察,这种规定合法吗?《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此设置体检的标准应是:考生是否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而不是单纯的美与丑。

  再来看具体的体检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录取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没有关于考生容貌的规定;但2010年,人社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下称《特殊标准》),针对报考警察提出了若干特定的体检标准,其中之一就是考生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为不合格。

  相对于普通公务员,警察有一定特殊性:因此需要有一定的、与职责相应的外貌身体条件。比如,《特殊标准》规定考生身上不得有文身。因为在中国的文化中,如果警察身上有文身,会显得流里流气,严重影响警察的执法威严。这也是公众比较认可的筛除标准。

  但,设置“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的标准,就有一定的争议性。

  第一,“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的定义含糊,外延过大,既不利于体检医生掌握,也可能成为滋生招考腐败的温床。《特殊标准》列举了四种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人的脸上难免有斑痣,到底哪些斑痣构成“影响面容”呢?又如何判断难治愈?况且这个事件中,当事考生四种情况都不是,只是有痤疮。模糊地带过大,让人无所适从,所以一位皮肤科专家在对考生体检后表示,“这次让你通过,回去好好治一下”;而一名带队警方领导却劝考生主动申请放弃(据《深圳商报》)。

  其次,目前的《特殊标准》只是一个试行标准,有必要根据体检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出修正,剔除有悖于《公务员法》本义的体检标准,保障考生间的公平竞争。比如,法医、网警等警察岗位,不直接参与对外执法,与普通公务员无异,那么“面容”就不该被纳入体检标准;再比如,标准应该强调皮肤病影响面容的程度,必须足以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履职,才能作为筛除标准。

  公务员录取体检,美与丑不应成为选拔标准,而应回归《公务员法》本义,只设置确实影响公务员履职的身体筛查条件。这样的竞争才能成为法律之下的公平竞争,平等保障公民的竞争机会。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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