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于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中国加入了这一国际条约。
据报道,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张曙光案。相对很多腐败大案要案,该案的看点在于其妻女在海外的天价资产。
早在2002年,张曙光和妻子王兴就在美国沃尔纳特市购得占地近2793平方米的别墅;当时他们是以86万美元全款购得此别墅的,而时任铁道部客车处处长张曙光的月薪仅约2200多元。昨天,该别墅的照片在网络流传,如此豪宅能否追回来,引发各种猜想。
毫无疑问,那些通过腐败渠道流向海外的资产,都是中国的民脂民膏,在追究腐败官员的同时,绝不应该听任这些资产“烂在外边”。让贪腐资产“逍遥海外”和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一样,都势必引发无数潜在贪官的效尤。所以有检察官称: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那么,有没有可行的法律手段实施海外追赃?
事实上,于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已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中国加入了这一国际条约,所以《公约》同样适用于中国。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这是中国国内法与《公约》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堵住了此前存在的法律漏洞。
比如,按《公约》的规定,我国可请求《公约》另一缔约国没收流入其境内的中国腐败官员的资产,并予以返还;不过返还的前提是我国已做出生效判决;但按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贪腐官员死亡、逃匿,就无法形成有效判决,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缺席判决”制度,填补了这个漏洞。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实施的海外追赃的途径还包括:中国警方与外国内政警务部门签署双边警务合作协议,直接提出追赃并协助返还的请求;对于已同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在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可追缴赃款;如果赃款赃物有明确的合法所有人或具体受害人,且债权债务清晰,则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在境外提出民事诉讼。
随着近年来中国的国际地位、司法透明度的提升,中国陆续与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就海外追赃达成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双方的司法协作。2012年时,北京市检察机关就曾宣布近年来成功从境外追缴赃款5000余万元。
“法网恢恢”,如果个别贪腐官员还在按老皇历拨小算盘,以为赃款到了国外就是进了保险箱,那是错打了主意。在国际联动下,依法追赃,才能打消某些“裸官”的侥幸心理。这也提醒司法部门,要善用《公约》和相关国际司法协作;既然海外追赃需要国内的生效判决,那么就要用扎实的证据确定腐败资产的来源和数额,特别是像张曙光等早就处心积虑转移资产的官员,更要严格核定其转移境外的腐败资产,一旦有漏网的资产,就难以追回,形成天价损失。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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