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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擅改访民的姓名

2013年09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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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据报道,河南沈丘女子耿俊丽因不断状告当地法院,2008年被河南沈丘警方以身份证“重号”为由改名为耿丽,出生日期也被更改。一年后当她再次上访时,身份已被识别为在逃人员,遣送回原籍。

  因上访被改名,这简直是一个奇闻。耿俊丽的律师称“改掉其姓名,就是为了让其无法再维权”,尽管未被证实,可沈丘警方擅改耿的姓名,委实不太正常。

  众所周知,姓名是识别公民身份的重要符号。据了解,在沈丘县户籍人口中,有3个名叫“耿俊丽”,这也成了支撑当地警方“重号”的依据。问题是,除了姓名外,还有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因素,这些足以“准确定位”个人的身份信息。拿沈丘这3个“耿俊丽”为例,她们分别出生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仅此一项就可将她们区别开来,怎会“重号”?

  公民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容侵犯。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地警方岂能自作主张,给人改名?

  据了解,被改名后,耿俊丽不少“存档信息”已丢失,她以耿俊丽名义办理的一张17665元人民币的存单就无法提现,这已切实损害到其人身权益。

  姓名权被侵犯的案例,并不少见,但一般来说侵权主体是个人,来自公权力强力侵犯姓名权的,实属罕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其他人身权利(姓名权包含在内)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建议耿俊丽依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警方擅自更改其公民姓名的行为,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涉事侵权人员也应被追究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渎职责任。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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