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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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打人者,也别忘了“飘过”的警车

2013年09月0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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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如果最终查实车中人确为警察,那么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

  9月6日,兰州一辆奥迪欲将车停在医院应急通道被阻拦,女司机下车用膝盖和高跟鞋狠撞狠踹保安下体,还叫来两男子拦阻劝架保安。其间,一辆车身印有“公安”标示的警车路过,有保安喊“警察,有人打人”,但警车稍作停顿后,避开打人的女子扬长而去。(9月7日《兰州晨报》)

  违规不当停车,不仅不听劝阻还动起了老拳,这种人理应受法律严处。但同时,那辆“飘过”的警车也不能被遗忘。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遗憾的是,从陕西延安到安徽蚌埠,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警察的不作为令人遗憾。如果说,蚌埠警察不作为多少是因为歹徒过于凶残,延安警车“飘过”也可能确实是没看见,那么,兰州这辆警车的“视而不见”无论如何难以叫人原谅。

  我们不知道,当时警车里坐的究竟是什么人,警车来医院到底是办公事还是“公车私用”。如果最终查实车中人确为警察,那么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根据《人民警察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有困难,找警察”,这话不仅是对警察所扮演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通俗理解,也寄寓了民众的一份信任。警车“飘过”却令警察的公众形象受到重创。虽然可能只是个别现象,但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及时制止,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惩处,何以赢得民众信任?

  □王垚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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