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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凶精神病患不应羁押批捕

2013年09月1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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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9月13日,四川宜宾高县精神病患吴国亮在羁押期间暴毙,警方称其系病死。吴国亮曾于今年7月1日持刀伤人,造成一名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牺牲,随后他被警方羁押后批捕。据悉,高县检察院、纪委等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9月15日《东方早报》)

  吴国亮从2004年至被羁押前一直服药,2009年宜宾市残联为其办理了等级为“贰”的残疾证。从实体法上讲,像他这样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属于刑事法律中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辨别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和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

  因持刀伤人,吴国亮陷入行凶案。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办案时其司法权益理应被保障。遗憾的是,他并未得到法定“待遇”。首先,在家属明确告知他需要按时服药后,当地警方却拒绝接收药品。

  其次,当地警方在羁押期间对精神病人应进行精神能力测定,如果确认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依照《刑法》第18条规定,应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可直至吴国亮病危期间,当地警方才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治疗。

  为防范精神病患的暴力倾向,也保障其基本权益,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层面看,精神病患触犯刑事法律后果,应限定在进行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之中,而非接受刑事制裁的“服刑”。先行羁押,有违法规。

  还有,精神病患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常识性规定,相关部门却选择一再忽视,当地检察机关竟然以“批捕”的形式确认了警方羁押的措施,这也架空了吴国亮作为精神病患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豁免权。

  对精神病患而言,虽说在刑事案件中,他们多以侵害人的身份出现,舆论也很关心如何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但他们的司法权益理应被保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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