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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岂能下达“征收任务”

2013年09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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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多地对社会抚养费竟“下达征收任务”,这到底是在“鼓励超生”,还是要“遏制超生”?对于社会抚养费加强审计监督,已经非常紧迫。

  9月18日,审计署分别通报了重庆、甘肃、云南、四川、陕西、江西、湖南、湖北、河北9省市(每省市5个县,共计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初步统计,45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约达16.27亿元,此外审计还发现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违规下达征收任务等一系列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本意是一种补偿性的收费,即让超生家庭付出经济成本,补偿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这就是说,社会抚养费收上来后理应用之于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真正体现“社会抚养”的初衷。

  但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这项收费滋生了种种乱象,尤其令人惊讶的是,“下达征收任务”在基层竟是普遍现象,这简直类似此前很多地方下达税收任务一样荒谬。这到底是在“鼓励超生”,还是要“遏制超生”?社会抚养费严重背离其初衷,由此可见一斑。

  除下达任务之外,这次审计还暴露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搭车收费,擅自设立上环押金、违约金、计生投入费、赞助费等收费项目;一些地方公款私存、白条报账……

  一次小规模的审计就暴露出这么多问题,这印证了公众长期以来对社会抚养费的种种疑问和担忧,同时也说明,对于社会抚养费加强审计监督,已经非常紧迫。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笔规模庞大、争议颇大的公共资金,应成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关注对象。在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完成之后,审计部门应考虑将全国性的社会抚养费审计尽快纳入工作日程。

  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相应的行政问责也要跟上。比如这次暴露出的很多问题,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政府和官员视法律和制度为无物,理应进行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能法不责众。

  遏制社会抚养费乱象,作为卫计部门,更加责无旁贷。因为这些乱象,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缺陷。例如计生部门行政裁量权过大,受处罚人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完善。例如,明确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征收,不得多次、分期征收;省一级应当出台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于大额社会抚养费征收,被征收人可要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等。

  在审计、行政监督之外,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于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同样不能忽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一旦透明,众目睽睽之下,地方计生部门也就失去了乱收费的胆量。所以,对于一些律师要求社会抚养费公开,相关部门不妨将此作为契机,早日出台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制度,兑现“阳光计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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