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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超500次”涉寻衅滋事罪?

2013年09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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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转发500次只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后者的入罪条件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据报道,近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500次以上”。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在于这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案。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了打击网络谣言以刑法方面的依据,因此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这一事件的出现,恰好给该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直观的观察视角。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即便从文本解释来看,转发500次只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后者的入罪条件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转发超过500次未必一定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但是,张家川县却是以转发超过500次而将杨某刑事拘留。如要刑拘杨某并最终定罪的话,必须要证明的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且,这种混乱必须要超过治安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严重程度,方可施以刑罚处罚。

  从法治的原则出发,从刑法谦抑精神的角度出发,对这一司法解释本身必须坚持严格的适用,不能随意扩大。在适用的时候,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希望当地能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处置,同时尽可能公开信息,消除公众疑虑。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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