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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文化领域高新企业可减税

中关村“新四条”出台;投资中小高新技术,合伙人可用投资额抵扣所得税

2013年09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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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中关村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可减企业所得税,年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可分5年缴纳,投资中小高新技术,合伙人可用投资额抵扣所得税。

  昨日,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等四条新政策,标志着中关村新四条政策正式出台。

  这是继“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之后,中关村在创新创业政策领域的新突破。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 详解“新四条”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中关村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科技融合企业的发展。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对中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明确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以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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