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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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奸幼获刑5年量刑适当吗?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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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日前,云南大关县法院对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但被拒绝。该判决在网络上引起很大争议。(10月10日《新京报》)

  郭玉驰官衔在身,强奸幼女,引起众怒。而今,他获刑5年,被有些人认为量刑畸轻。这也显示出,网民对官员奸幼兽行的深恶痛绝。但郭被判5年,究竟适当与否,还须从法律角度去审视。

  强奸罪有两档法定刑,一档为3至10年(一般法定刑);还有判处10年以上的加重法定刑,它必须有法定的加重情节或加重后果,如奸淫幼女多人;二人以上轮奸等。本案中,郭的行为仍在前者之列。至于情节恶劣,从法律层面讲,是指的强奸行为本身情节恶劣,如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等,而不是指社会影响恶劣。

  该案中,郭玉驰是否当被重判,还得视情节轻重而定,比如受害者人身损害程度,而检方、公安机关及家长等应提供这方面线索证据。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云南高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为,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由于本案对象仅为4岁幼女,且为性侵幼女高发时段,起点刑确定为6年为宜。

  本案中,法定从重情节只有一个,即强奸对象为幼女;从轻情节也只有一个,即如实供述罪行。这难以相抵,两相权衡,宣告刑定为5年,不算畸轻,但确实偏轻。

  据了解,郭玉驰迄今仍未道歉和提出经济赔偿。从现行法律上讲,强奸者不用背上精神赔偿责任,但郭认罪却不悔罪,令人难以接受。

  综合而言,官员郭玉驰奸幼被判5年,这在法定的量刑区间内,却显偏轻。它引发舆论反弹,这也表明,现有的量刑指导意见及不支持精神赔偿等规定,对儿童保护力度仍不够。也只有实现对奸幼等犯罪的“低容忍”,增强法律震慑力,才能弥合与民意期许的差距。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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