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废止的规章,岂能用来判案?

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 来论

  今年6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办公楼转让合同纠纷进行重审一审判决,采用已明令废止的规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裁决,被告不服,将原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于8月26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宣判。

  这个案件原本不复杂,黑龙江省环保厅将办公楼卖给他人,但政府办公楼属于国有资产,买卖须经审批,由于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环保厅想退款把已卖出的办公楼给要回来。可问题是,买办公楼的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环保厅却不愿意,所以这事最终闹上法庭。

  综观事情来龙去脉,环保厅先斩后奏,越权售楼,以白纸黑字声明并保证“拥有签约权利”的虚假事实,完成合同签订,错莫大焉。而被告也并非蛮不讲理,此前已同意退楼,但本着公平原则,已经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应获得补偿,这一诉求岂非合情合理。法院对此只需依法判就是了,可法院所依的法,竟然是早已废止的,这真让人大跌眼镜。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难道不知道相关规章已废止了吗?这究竟是法官业务能力不过关,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毫无疑问,“废章判案”堪称又一司法丑事。从刑事到民事,梳理此类“反常判例”乃至“疾病判例”,我们不难发现,真正源于“法官能力有限或工作失误”者其实并不多,所以,对于“废章判案”的来龙去脉,黑龙江有关方面有必要查个清楚,给社会大众一个明白的交代。

  □王景曙(媒体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