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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打黑”遗留问题是法治必然要求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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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希望对可能的错案的纠正,体现在公开的司法程序、司法时限内,不让民众因为焦虑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陈明亮案、彭治民案、李俊案,这些当初重庆“打黑”时期轰动一时案件的当事人,在去年提起申诉之后,部分资产得到返还。据以李俊为实际控制人的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透露,自去年以来,当地警方已经陆续返还企业公章、部分资金(据《中国经营报》)。

  但回归正常之路还很漫长:一是重庆“打黑”时“未审先执行”,警方直接把企业的钱款划扣给“打黑专户”,并由专案组接管企业,造成众多遗留的资产债务处置不知所终;二是法院方面仍没有受理申诉,正式的再审启动仍遥遥无期。

  首先,重庆“打黑”中的“打黑专户”等制度,应得到彻底反思。当时在相关案件终审前,重庆警方就将“涉黑”商人的钱款直接扣入政府账户中。而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期间,只能查封、冻结财产;没收财产属于法院判决的刑罚内容。在案件开庭之前,就直接没收企业财产,有违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属“未审先判”。

  其次,当初警方的专案组接管了企业,收走公章、冻结账户,事实上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造成俊峰置业旗下多个项目停工。目前,俊峰置业面临四五百个官司,以及上亿元“索赔”风险。该企业已要求对沙坪坝区公安分局违法监管经营权以及行政侵权造成损失1.1305亿元进行责任追究。国家警权不仅事关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还关涉更大范围内的群众的切身利益,动用警权不可不慎,更不能无视民众利益。

  再次是相关案件申诉问题。今年“两会”的重庆团开放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曾承诺:对“打黑”案件“依法办理,对的就坚持,错的就纠正。总之都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按程序处理”。但是李俊案等案件当事人,早已经将相关申诉材料递交法院,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现实却是,李俊案相关申诉却迄今无任何进展:申诉材料递交了,但法院方面既不表态立案受理,也不说不受理。

  我们乐见重庆方面通过悄然归还当事企业的公章、资金,释放着乐观气氛,纠正违法、恢复正义是正大光明的事件,也是法律许诺给每个公民的。我们也能理解重新审查“打黑”案件千头万绪,难以一蹴而就,但仍希望对可能的错案的纠正,体现在公开的司法程序、司法时限内,不让民众因为焦虑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而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重庆“打黑”的遗留问题,不会随着薄王受到正义的审判而自动消失,而是有赖于司法机关坚守法律、扎扎实实厘清是非,直面问题,归还公民和社会曾被肆意剥夺的权利和尊严。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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