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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艾滋患者进浴场,是在加重歧视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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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不能为艾滋歧视火上浇油。须知,写在政策法规上的艾滋歧视,比起普通人的歧视,杀伤力不知道要大多少倍。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此条规定,引起极大争议。

  很显然,这是一个违法,违背科学常识,公然歧视艾滋病患者的规定。

  艾滋病传播途径,其实早已明确,那就是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而且,看似凶猛的艾滋病毒,一旦离开了人体,就很难生存,在浴室的热水中,几乎不可能形成传播能力。所以,艾滋病人洗浴,根本不会对他人不利。

  而且,这样的规定,也根本没法执行。一个人是不是艾滋病患者,外表上一般难以分辨。而且,《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这也就是说,除了艾滋病患者及其亲属,其他人一般不可能知晓他的病情,在此情形下,规定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场,必然将是一纸空文。

  艾滋病人不是罪犯,其完全拥有正常人的权利,包括到浴室等公共场合正常活动的权利。公然禁止他们进入公共浴场,与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它对于阻碍艾滋病传播毫无作用,只会加重公众对于艾滋病患者根深蒂固的歧视。

  由于一些艾滋病患者和不良性行为或吸毒有关,这导致许多艾滋病患者多年来生活在一种比较灰暗的角落,社会上也长期存在着一种歧视艾滋病病人的心态。这样的心态,显然忽视了艾滋病人本身也是疾病受害者这样的基本前提。有网站调查显示,对于浴场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有七成网民表示支持,由此可见,虽然卫生等部门近年来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但社会大众对这一人群的抵触心理依然严重。

  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怎么能火上浇油,加深敌视心理?写在政策法规上的艾滋歧视,比起普通人的歧视,杀伤力不知道要大多少倍。

  当然,我们也要从民意中,看到公众对沐浴场所卫生安全的担心,现在许多沐浴场所管理粗放,卫生状况很差。对此,相关行业管理办法需强化沐浴场所保障洗浴者健康安全的责任,如应对沐浴场所的卫生消毒作出更严格规定,加大对违规者的监督处罚等等。

  《沐浴业管理办法》事关公众健康,这种行业管理办法,在出台之前理应进行充分论证,既要尊重法律、尊重科学常识,也要符合实际,尤其当涉及艾滋患者这一敏感人群时,当慎之又慎。如此才能有的放矢,避免给弱势人群造成伤害。

  相关报道见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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