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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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出去的海岛,政府不能想收就收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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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政府想对海岛进行修复,如果李宗岑的经营方式同海岛修复计划存在冲突,完全可通过相互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补办有关手续来完善。

  1992年,阳江市“滩涂养殖大王”李宗岑与当时该市江城区海陵镇政府签下承包开发南鹏岛的合同,合同期限为70年,让这座原本光秃秃的荒岛,如今不仅恢复了绿貌,还有了近千头牛羊。据报道,现在,海陵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李宗岑当时未与县级政府签订合同为由,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管委会一审获胜,限李宗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将岛交给第三人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发利用。李宗岑上诉,现正进行二审。

  当地政府没有选择如行政强拆一般,将李宗岑直接赶出岛外,由政府占领开发,而是通过诉讼之理性方式处理问题,值得肯定。然而,一个公民与当时的镇政府签订书面合同,并有区政府林业工作主管部门见证,如此正式的合同方式,在当事人苦心经营20年,刚看到一点经济效益的时候,地方政府怎能想收就收?

  2009年底出台的《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由县以上地方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来具体保护和开发利用。因此,南鹏岛现由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管理依法没有问题。而阳江海洋局行使管理权时,是否应尊重20年前形成的承包开发岛屿合同,确实涉及该合同的效力问题。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确实无效,而判断20年前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应依当时的法律来确定。当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由哪一级政府代表国家发包给个人经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多为基层政府或基层政府委托村委会来充当发包人。据报道,1992年当地政府为推动将南鹏岛绿化,才同村民李宗岑签订承包造林合同,显然这是基层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当时的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仅为30年,如果说涉案合同期限70年超过了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那么在30年期限内的部分应当是有效的(现在才20年)。何况,鉴于承包经营林地产生效益的周期较长之特点,2007年的《物权法》已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可约定为30-70年,涉案合同正是《承包造林合同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原合同超过30年部分的效力也为《物权法》所补正而转为有效。

  此外,虽然原来同李宗岑签订合同的海陵镇政府已于2010年被依法撤销,但按照法律规定,承继海陵镇政府职责的海洋与渔业局应是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政府想对海岛进行修复,如果李宗岑的经营方式同海岛修复计划存在冲突,完全可通过相互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补办有关手续来完善,共同建设和保护好海岛。对此,浙江的经验值得借鉴。2011年,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即发出了中国第一张无人岛使用权证,领取证书的,便是在象山旦门山岛经营多年的岛主黄益民。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尊重合同、信守合同的契约精神是讲诚信的重要表现。希望,二审法院能排除干扰,秉公办案,让大家看到公正和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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