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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灭门案,家暴何以步步升级?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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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灭门案疑犯麻永东对妻子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若可以假设的话,如果丈夫第一次家暴,妻子就利用法律武器,执法机关就依法处置,事态还会发展至此吗?

  19日中午,将妻子一家七口灭门的犯罪嫌疑人麻永东被押解回老家彭阳县。据报道,受害者的多名家属回忆,今年8月以来,麻曾多次威胁妻子,如果敢离婚就将其灭门。

  宁夏灭门案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之殇。这个周末,很多人的心中都为此蒙上了一层雾霾,在同情、惋惜的同时,更为之震惊、不安、恐慌。逝者已矣,但愿他们可以抵达没有暴力、残忍的彼岸。凶手也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生者有必要为之反思,我们的社会何以充斥着暴力?类似事件能否避免或者减少?

  从各方叙述来看,疑犯麻永东对妻子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在过去的两年多中,因麻永东赌博、夜不归宿,小两口争吵不断,兰秀英时常挨打”。麻也曾多次威胁妻子,如果敢离婚就将其灭门。而据疑犯父亲回忆,就在惨剧发生当天,疑犯“因言语过激打了儿媳一巴掌。随后,儿媳发短信给娘家,还报了案。之后,到现场的民警因为是家庭纠纷,建议到乡里去调解,儿媳也随着亲家回了家”。

  在家暴面前,兰家和大多数受害者一样选择了一再忍让。这一方面也许是出于对暴力的忌惮、对“家丑”的顾忌,另一方面也许更在于他们对法律不信任。即使报了案又能怎么样?会不会也像案发当天那样不了了之?之后,施暴者会不会变本加厉?正是这样的容忍,让家暴鬼魅屡屡越过雷池、步步为营,最终肆无忌惮地吞噬了整个家庭。若可以假设的话,如果丈夫第一次采取家暴,妻子就利用法律武器,执法机关就依法处置,事态还会发展至此吗?

  当地办案民警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这是有其宏观背景的。虽然法律已经确立了对家暴的惩罚措施,但在各地不成文的执法惯例中,对于类似的家暴纠纷,工作人员往往以调解为主,更要“尊重”受害者的态度。可是,这种“尊重”反而是在伤害。当受害者拥有处罚或不处罚施暴者的选择权,会由于担心以后遭受更大强度的暴力,而选择放纵施暴者。

  在这种现实语境下,执法机关就更有必要强硬起来,实现对家暴的零容忍,让所有施暴者感知到,只要实施了暴力,只要触犯了法律,即使得到受害者谅解,即使受害者为之求情,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也许只有这样,受害者才能感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敢于对家暴说不。由家暴衍变而成的极端暴力案件,才会逐渐减少。

  □舒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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