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为故意伤害;律师要求公开“致残案”复查结论遭拒;冀中星因首都机场爆炸案一审获刑6年,已上诉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天,广东东莞市公安局证实,此前,冀中星投诉的在东莞被殴打致残案件,已于今年9月被东莞警方以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
冀中星系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大冀庄村人,小学文化。今年7月20日18时许,其因对自己在东莞被打伤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携带自制爆炸物来到首都机场并引发爆炸,其本人左手截肢,一民警轻微伤。10月15日,朝阳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决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不服判决,已上诉。
其间,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政府通报称,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打工,以开“摩的”为业,2005年6月,拉客经过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冀中星和其所拉的客人龚涛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
冀中星代理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事发前,冀中星去首都国际机场,是因为在2005年6月28日其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后,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法院诉讼均没有解决,才以“爆炸”的行为,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刘晓原称,昨天,其分别到东莞市公安局信访办、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询问,均被告知冀中星投诉的被殴打致残案,已在今年9月由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事立案。他曾以冀中星的名义,向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申请信息公开,希望公开复查结论,对方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拒绝。
昨天,东莞市公安局发言人、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证实,已按照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正在工作中。
■ 追问
“致残案”结论对“爆炸案”有无影响?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两案没有必然的关联。
易胜华介绍,冀中星如果在受到故意伤害之后,针对伤害他的人进行诸如爆炸、恐吓等而伤害对方,法院可以以“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冀中星作出减轻或从轻的酌定量刑。但是,冀中星的爆炸行为,不是针对当初加害他的人,而是针对公共安全。他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因此,“致残案”的调查结果,不会对他爆炸案的量刑产生影响。
冀中星在“致残案”中有何权利?
易胜华表示,冀中星在“致残案”中是受害者,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办案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立案告知书,告知冀中星案件正在办理中。案件一审宣判后,法院应将结果告知冀中星。如对结果不满,冀中星可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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