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宪法法律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落不到实处,这一现象不仅严重稀释司法公信力,更在深层次上导致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的式微。
11月1日《新京报》报道了两则“民告官”新闻:一则发生在河北省新安县,夏凤格为了找回18年前被派出所人员抱走的女儿,四处告状无果,仍然奔走在寻求真相的路上,起诉要求政府明确告知当年情况;一则发生在山东临沂,刘刚因上访两次“被精神病”,起诉政府一审被驳回起诉,正准备提起上诉。
每一起舆论关注的“民告官”纠纷,背后总有令人心酸的故事。这两则新闻中,主人公的遭遇,值得同情,坚持走诉讼途径讨要说法,值得敬佩。可需反思的是,我们一再强调民众要运用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可法定的诉讼之路为何总是举步维艰?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何对这两起并不复杂的纠纷束手无策,更无法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这暴露了目前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程序空转”。一方面是程序虚置问题,法院依法设置的行政审判庭,天天都在法律程序上运行着,可一些民众要想将之拿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却困难重重。“被精神病”的刘刚,自认权利被侵害,却告谁都没法告。另一方面是程序失灵问题,即使诉讼程序艰难启动,却并不能解决民众反映的核心问题,总在真相和矛盾的外围打转。夏凤格这些年告过乡政府、县政府,还提起过行政复议,总是无果而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产生也较为复杂。其中固然有制度的不完善因素,但更为根本的,是法律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民告官”有其门槛,但并非高不可攀。就拿刘刚“被精神病”案来说,法院既认为临沂市救助站依法履行了职责,在实体上评价了救助站行为的合法、妥当与否,却又在结论上裁定驳回起诉,将纠纷挡在公开审判程序之外,不给当事人一个在法庭上说理的机会。
而那些即使有幸进入庭程序的案件,却又因实践中的种种障碍而程序失灵,这便是夏凤格案的症结所在。夏凤格此前一次次起诉都遭驳回,最终,法院就新的一次诉讼立案。
当下,一些法院可能也很无奈,一方面受制于潜在的审判“红线”或“杠杠”,难以直接评价,另一方面无论从法律和道义上又都无权拒绝裁判,既要有所为又不能真为。即使诉讼程序能在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等纠纷外围打转,在诉讼结果上获得支持也很困难。如此程序运转,哪里还谈得上会有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其实,不论是程序虚置,还是程序失灵,症结往往都不在程序本身,“虚置”反映的是案件收不进,“失灵”反映的是审不好。二者都非法院司法能力不足,而是宪法法律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落不到实处。这一现象不仅严重稀释司法公信力,更在深层次上导致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的式微。
最高法院日前发布加大公正司法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见,才再一次着重强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而且明确提出要改变以行政区划确定管辖的做法。这对行政诉讼而言,意义更为重大,但愿这些设想,能真正得到落实,让“民告官”不再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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