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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受害方民事索赔被驳回

昨日二审维持原判;一审李怀亮被羁押近12年后当庭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

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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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8日,平顶山市叶县,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家,李怀亮走出看守所后在此调养身体。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昨日下午,平顶山中院对“死刑保证书”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上诉,维持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嫌疑人李怀亮无罪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一名13岁女孩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后,当地村民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在李怀亮被羁押的11年零8个月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到平顶山中院。其间,平顶山中院为避免死者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使得此案也被称为“死刑保证书”案。今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一审判决李怀亮无罪,当庭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要求李怀亮赔偿15万元。

  ■ 庭审现场

  受害方

  情绪激动致宣判推迟半小时

  此案原定昨日下午3时在平顶山中院作二审判决,不过死者家属认为亲人死了十多年都没讨个说法,宣判前情绪较激动,为此法庭推迟近30分钟才开始宣判。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日晚上,女子郭某(殁年13岁)在河南叶县湾李村河堤上捉蚕蛹,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但是检方指控李怀亮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虽然死者家属提出李怀亮曾经在监室内承认杀人,但也有同监室听到李怀亮说自己是冤枉的,虽然李怀亮多次做过有罪供述,但他老有反复,且不能与被害人穿戴、拖拉尸体等主要情节吻合,因此二审认为一审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对于民事部分,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怀亮杀死郭某,故一审判处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并无不当。

  ■ 追访

  李怀亮

  要求国家赔偿379万元

  宣判后,死者家属律师杨树英表示,十二年间死者家属往返北京反映问题近百次,花费巨大,“这个案件虽然二审结束,但命案还未侦破,希望公安机关能继续破案,给被害人父母一个交代”。

  而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表示,此案二审生效将直接推动李怀亮提出的国家赔偿案进展。一审后,李怀亮在今年6月3日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14项总数额为379.67万元。

  在这份申请人为李怀亮、被申请人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申请书中有两项赔偿请求。一是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79.67万元;二是平顶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中院给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前因刑事案件二审悬而未决,国家赔偿案未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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