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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山东等7省须限期公开社会抚养费

同时判定山西等7省份超期未公开相关信息违规;系首次对社会抚养费公开问题作明确表态

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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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法受理了律师吴有水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昨日公布了相关行政复议审理结果。其官网通告,要求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重庆、甘肃7省人口计生委限期向公民吴有水公开该省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信息。

  这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主管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公开、应该如何公开等问题,首次作出具体的明确表态。

  10月下旬,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委相关工作人员还赴杭州与吴有水沟通。

  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相关行政复议审理结果:目前,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将于近期陆续审结其余行政复议案件。在已经审结的14个案件中,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7个省份,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已依法作出确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复议决定;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重庆、甘肃等7个省份,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 追访

  律师:异省同期征缴差千倍

  昨晚,律师吴有水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卫计委依法要求各省人口计生委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的态度值得肯定。

  7月11日,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份的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分别发函,申请各自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而后仅12省份向其公开。8月12日,吴有水以天津、河北等19省份人口计生委逾期未作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向国家卫计委提出19份行政复议申请。

  吴有水表示,他仍在等待未公开省份的答复,否则将继续追问。

  吴有水还认为,除督促各省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收支信息,卫计委还应要求上述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准确主动公开。他认为,有些省份公开的社会抚养费征缴数额并不准确,不同省份之间,同期征缴的社会抚养费差别绝大,最大差距甚至近千倍。

  ■ 回应

  卫计委:监管信息另行沟通

  9月18日,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指导各地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切实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卫计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本次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效监督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卫计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对吴有水提出的,国家应尽快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标准,完善监管等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行政复议是一事一议。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使用和监管,国家卫生计生委一直在努力推动完善,相关信息不可能集中在此次行政复议审理结果中发布,将另行及时与社会各界沟通。

  ■ 链接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又被称为“超生罚款”。

  自1980年,中国开始执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的生育,被计生部门视为违规或违法超生。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的条件则由各省区市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现实操作中,许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一般委托乡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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