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纠错】
1.11月7日A09版(编辑:刘岚 校对:田秋霞),图表《被追认为烈士的褒扬抚恤标准》第4节“一次性抚恤金”中“40年的基本工资”应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2.11月7日B11版《北京申奥曾助涨中概股》(记者:刘溪若 编辑:蔡航 校对:李立军)一文,第1栏第2段第1行中的“2011年7月13日”应为“2001年7月13日”。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栏目编辑:李赛
评论投稿信箱:shepingbj@vip.sina.com shepingbj@vip.163.com 在线投稿:www.bjnews.com.cn/tougao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