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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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与说明

2013年11月0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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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纠错】

  1.11月7日A09版(编辑:刘岚 校对:田秋霞),图表《被追认为烈士的褒扬抚恤标准》第4节“一次性抚恤金”中“40年的基本工资”应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2.11月7日B11版《北京申奥曾助涨中概股》(记者:刘溪若 编辑:蔡航 校对:李立军)一文,第1栏第2段第1行中的“2011年7月13日”应为“2001年7月13日”。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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