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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难得历史机遇,推进司法改革

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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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系列评论之五

  机不可失,尤其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司法改革必须有所作为,将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但必须保证每一步探索,都不偏离既定的目标。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同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就在同一日,有报道说,最高法院从今年12月份开始,将在多个省市的部分法院正式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改革。可见,全面深化改革文件一落地,司法体制改革便率先在第一时间启动,既说明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也表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社会共识。改革精神早一天落实,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早一天完善,司法公正或许就可以早一天更有保障。

  不论从何种角度解读,国家长远发展也好,社会良善治理秩序也好,抑或人权保障也好,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路径,都契合当下困扰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症结。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不论是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还是探索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以及落实审判与裁判主体的同一,都可以实实在在保障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实现,给各级法院敢于排除干扰提供动力和能量,坚持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机不可失,尤其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司法改革必须有所作为,将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但必须保证每一步探索,都不偏离既定的目标。比如,对司法实现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举措,有许多人就解读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实施和强化“垂直管理”,由上级法院直管下级法院,这应该是一种误读。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意味着,在各级法院之间,只有审级监督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除了在案件裁判效力上有审级高低之分外,再无任何命令、服从与领导关系。也就是说,每一个法院,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裁判上观点可以不同,思路可以有差异,但并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就可以管理和控制下级法院的一切事项。垂直管理如果要试行,只能适用于检察系统,因为按法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对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应当区分处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司法改革方案,不仅强调司法的去地方化,还明确了司法的去行政化目标。不仅在表述上淡化了法院、检察院作为组织的独立裁判权问题,更明确规定了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和裁判者地位和责任。从过去司法改革的经验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司法仅有外部的去地方化,而没有内部的去行政化,改革的成效会大打折扣。最高法院率先在内部去行政化上开展试点工作,内在机理就在于此。

  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已经明确的背景下,方向和路径就显得特别重要。核心是让司法权回归司法本质和宪法定位,实现这一目标,去地方化和行政化,两者不能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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