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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公布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决定》这部分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举措。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基层司法环境不佳,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比较突出。基于此,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我国共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法官,所有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通过这项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为了确保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人民法院还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等。同时加大最高法对全国法院的监督力度,建立巡回审判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这项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依托各级人大和省级组织、编制机构进行。人民法院也应当在确保审级独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法官员额制度,坚决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情况。
□何帆(作者单位: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载11月1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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