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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征地”和公益无关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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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近日,安徽芜湖火车站东广场项目房屋征收活动被指存在“搭车征收”之嫌:当地政府决定征收的面积,比市规划局许可的多出12万余平米,且用途不明。芜湖市则回应,实际征收房屋范围的扩大是完全正常的,也是“全国通行的做法”。(11月17日新华社)

  众所周知,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亮点之一就在于强调房屋征收的公益性质,一方面要求项目必须符合法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征收确有必要;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公示、听证、讨论、反馈等公众参与程序,确保有效监督。

  芜湖火车站东广场枢纽工程,关系到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其自身建设占地尚可说出于公益。可当地政府却以公益名义,多征了12万余平米,这合理吗?

  从新闻报道来看,该项目前期并没按规定充分征询公众意见,更没相应的法律文件和法定理由来佐证超出部分的公益性质。就算出于施工作业安全性等考虑,恐怕也不用超许可占地12万余平米之大吧。如果真如有关部门所说的,超出部分将打造围绕火车站的商圈,那它显然属于商业开发范畴,政府为建新商圈而征收之前招商引资而来的商铺,也有目的不纯之嫌。

  从法定审批流程来看,公益项目的实施,立项、规划、征收、施工等各个审批环节,就像“流水线”一样,都有严格的承继关系,每一个下游环节都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环节审批或许可所确定的指标和内容。芜湖市却以“全国通行做法”作为辩解理由,既投射出“搭车征收”乱象的普遍,也表明,在一些地方,法定规划已沦为恣意拉伸的“橡皮筋”。堂而皇之地拿“通行做法”说事,是非观念颠倒,也是“权力—权利”边界意识的缺乏。

  目前,该项目引发的征地争议已进入诉讼程序。作为地方政府,不能为侵权提供“公益”名目和动力支持,还应成保护百姓物权的首要责任主体;而司法部门,也应循法裁量,厘清“搭车征收”的性质,为保护物权筑起更坚实的屏障。

  □李洋(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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