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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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激辩“自带酒水”是件好事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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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各种利益主体公平博弈、公开博弈,这才是处理利益纷争的有效机制。

  中国烹饪协会前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

  行业协会直接叫板工商部门,堪称罕见。其实,问题并非黑即白。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哪些店方声明、格式合同算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仍需仔细厘定,在保护企业经营权与保护消费者权利之间有一条“细细的红线”。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利益标准多元,难有唯一标准答案。各方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公开博弈,摆出立场、拿出证据,这是一个值得赞赏的解决问题途径。

  首先,虽然作为消费者,我们天然地希望合同更倾向于自己,但是店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比如,“包间最低消费”固然限制了消费者的部分选择权,但饭店的包间本身就是有边际固定成本的,一定情况下还是稀缺资源,如果消费者用极小的消费占着包间,这对于饭店也未必公平。

  所以,之前法院对于“禁带酒水”等店堂规定的多起判决,针对具体案情各有侧重:有的倾向于保护契约自治,希望消费者用脚投票;有的侧重于强调店家未事先告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大而言之,近年来最高法对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契约,不轻易认定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将合同因“违法”无效,限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进一步限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管理性规定”。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商家明显处于信息、经济的绝对强势,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契约自由不等于契约正义,自由竞争不等于公平交易。消费者不能每次消费,都去法院打官司维权,的确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形之手”,进行格式合同监管,纠正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利益。

  行政监管不能完全吞没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但也不能放任无良商家打着“契约自由”旗号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应受保护,市场交易自由也应受保护。工商部门既要积极履职,依法审核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合同;又要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避免重走过分干预市场的老路。

  在当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标准多元化的格局下,不可能只有“一言堂”,而是需要有“几个声部”,各种利益主体公平博弈、公开博弈,这才是处理利益纷争的有效机制。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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