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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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靠发回重审来解决“疑罪从无”

2014年01月0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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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问题案件习惯性地以“发回重审”的方式交给基层法院处理,如此推诿实非制度的本意。在法律上,高院完全可以用“宣判无罪”来为冤狱苦主恢复清白。

  昨日,有媒体报道,6年前,16岁的河南淮阳少年宋争光被警方认定猥亵杀死9岁的堂妹。他两次被判无期徒刑,河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3年初,当地检方撤回起诉。而人却没被释放。直到2013年12月29日,在乡派出所的“作保”之下,宋争光终于走出了看守所。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的状态。

  在过去的一年里,司法领域内的平冤纠错备受瞩目。从浙江张氏叔侄案开始,浙江五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河南李怀亮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安徽于英生案等都得到了纠正。这些案件,每一个都曾轰动一时,并在多级法检机关之间来回拉锯。

  这些年来,媒体对冤案的解剖与挖掘,甚至让“疑罪从无”这样一个专业名词,也变得为大众所熟知。但理解“疑罪从无”的原理和意义,并不等于这一原则就能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好。李怀亮案,在历经了七审三判之后,才有了最终的“证据不足、无罪开释”。于英生案更是三次发回重审,且直到17年后才由安徽高院改判无罪。这些冤案延宕日久,多有一个共同的潜规则,那就是在“判之无据又不敢放人”的情况下,疑罪都被“从轻”了。这种“和稀泥”式的判决,表面上看为后面的平冤纠错提供了可能,实则也是对法治的悖反。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司法判断来不得半点迷糊。

  相信宋争光案的当值司法官员也明白“疑罪从无”的要义,之所以疑罪不从无,深层次的原因一定在法律文本之外。从近年来曝光的典型冤狱来看,司法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刑事诉讼是一个从立案到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再到执行的完整过程。“疑罪从无”作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应完整地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侦查阶段如发现疑罪,“从无”的含义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疑罪,“从无”的含义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发现疑罪,“从无”的含义就是“宣告无罪”。

  宋争光案历经公检法三机构这么多办案人员之手,在每个可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环节都被放弃,这样的制约机制无法让人提得起信心。尤其是高院明明有了“疑罪”的判定,仍要习惯性地以“发回重审”的方式交给基层法院处理,如此推诿实非制度的本意。在法律上,高院完全可以用“宣判无罪”来为冤狱苦主恢复清白。在司法地方化还未有效化解之前,由高院依“疑罪从无”改判也能大大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而全面深入改革的时代,“司法机关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备受期待,高院在中国司法体制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也更应为“疑罪从无”的适用作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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