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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家监护制度为所有孩子托底

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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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对每个孩子的责任。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据新华社)

  近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伤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屡屡引发社会上关于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的讨论,譬如:去年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近日西安一名7岁女童离奇死于家中,警方初步判断是饥饿致死,其母亲疑似患精神疾病。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不仅仅是“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是让国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责任。人们对于这项政策的最大担心也在于,失去原来的监护人后孩子谁来管。建立国家监护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履约国,承担起对儿童的国家监护,是一项国际责任。而目前,我国民政部门只是对生活困难的儿童进行外围的救助、帮扶,而没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监护的职责。而在英国,英国女王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香港,是社会福利署承担最终监护责任。

  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并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而这正是建设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重点所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监护干预制度由这几环构成:发现报告——调查核实——诉讼——善后安置。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常发生在家庭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基于此,澳大利亚等国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涉及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人员如幼儿园老师、医生,如果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尤其是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

  发现报告是干预的起点,之后还应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每个国家负责调查和后面提起诉讼、安置等系列工作的部门并不一样,在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建议由民政部门担负这些职责。

  诉讼是核心环节。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失责父母提起诉讼时,不仅要提供调查结果、要求剥夺其监护权证据,同时也要提供对当事儿童的善后处置方案。同时,由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组成的第三方,也应对接收机构或寄养家庭进行评估。这样,法院才能够做出真正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选择。

  未成年人的善后安置应由政府负责统筹。福利院、社区都是可选项,更合适的是寄养家庭。不过,我国目前的社区保护机制仍不健全,寄养家庭制度也未普及。现有状况下,较可行的做法是,增加幼儿园的相关职能。对失去监护人又暂时没找到新监护人的孩子,交由定点的幼儿园照料,政府给予政策与资金扶助。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责任。让所有孩子的成长,都有国家的力量托底。为每个生命兜底的责任意识,才是制度建设的真正动力。

  □孔维钊(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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