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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停薪留职创业,改革需透明

2014年01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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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你是愿意继续花纳税人的钱去养一个国企冗员到退休,还是愿意让这个人3年在过渡期内出去闯一闯?大部分人应该会选择后者。

  最近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条规定引发各方争议,有人直指其“开倒车”。有人质疑国企员工创业可享受“超国民待遇”,有学者也认为“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的规定没有任何进步意义,1983年就有类似规定了”。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而言,这些质疑都没错。但最现实的问题是,若不用这种办法,我们该怎样破解一些国企的冗员问题。

  我们当然希望国有企业一步到位,真正从国有企业转向国有资本,管资本而不养人,管资本而又对公共财政有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在现行约束条件下,如何有效地推进?如果一刀切把国企冗员全部裁撤,恐怕会引起很大反弹和阻力,从企业到地方政府,都难以承受。

  客观地说,尽管有着35年的改革历程,但国有企业在多方面仍未有实质性触动,尤其在人事制度,传统体制与理念根深蒂固,传统“编制”理念仍然占有广阔市场。在这个情况下,通过三年过渡期的方式改革国有企业人事制度,在情理上各方可能难以接受,但在理性、务实的操作上,却是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三年的过渡期,让国有企业员工切身体会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差别,体会两者的收益差以及带来的人生价值实现程度的差别,让国有企业员工有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既可以消化国有企业冗员,又可以盘活人力资本。

  眼下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面临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尝试和探索。一项新规定出来,不必急于定性,不必急于扣帽子。不妨多试试,多看看。回到江西的这条规定,大可不必过于计较。很简单,你是愿意继续花纳税人的钱去养一个国企冗员到退休,还是愿意让这个人3年在过渡期内出去闯一闯?大部分人应该会选择后者。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尽管这项规定有助于理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但改革方案的透明度至关重要。社会所有的质疑,无非集中到一点:担心国有企业员工既享受下海的好处,又不放过体制内的好处。既无风险又有双份收益。要杜绝这种情况,关键在于让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公开化、透明化,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也就是说,改革的方向,不是改变三年过渡期的做法,而是进一步改进这一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更理性、更务实、更有效地推进各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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