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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如何让失地农民安度晚年

2014年02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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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合并后的“城乡居保”,必须重新考虑确定养老金标准的原则,并通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使之能够真正确保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前不久国务院“统一城乡居保”的决定,引起广泛关注。《新京报》也刊文从解决“养老碎片化”层面,阐述其意义。

  首先应认识到,决定中所指的“城镇居民”,并非居住在城镇的全部居民,而只是“城镇未就业群体”。

  就“统一城乡居保”而言,合并和统一其实并不存在操作难度。早在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就第一次提出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概念。随即,2009年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开始试点新农保;2011年国务院再次出台指导意见,城居保(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开始试点。这两项制度的目标群体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保障对象都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更没有固定单位。正因为二者“DNA”排列非常相近,所以将其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难做到。

  有评论认为,“统一城乡居保”并非制度性改革,仅有技术性意义。但如果联系近来一直很热的“城镇化”议题,就会知道,也许背景并不简单。现在“城镇化”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是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出来,让他们到中小城市乃至小城镇就业和安家。但现在的中青年人也会变老,到那时应正值中国老龄化高峰,所以,将新农保设计的低成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展到“城镇居民”,并将两种身份的养老制度合二而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来解决“新移民”未来的养老问题。

  据网友计算,当前城市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是新农保的30多倍,后者较低的养老金标准显然难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对于新农保而言,以往可以“农民手中有土地”为由作解释。但对合并了的“城乡居保”,对被“城镇化”后的失地农民,其晚年如何“安度”确实堪忧。

  这些并非“杞人忧天”。基于此,合并后的“城乡居保”,必须重新考虑确定养老金标准的原则,并通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使之能够真正确保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这意义上说,“统一城乡居保”仅是迈出第一步。

  □唐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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