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官赎”的“讲人情”和“钱赎”的“花钱办事”是扰乱正常司法服刑制度的主要原因。要大力推动刑罚执行的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将监狱管理权力暴晒于阳光下,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中央政法委为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坚决杜绝用钱或用权为服刑人员“赎身”的司法乱象,出台了旨在“阻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要本着“从严”原则,即从严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严追究“赎身”乱象的违法责任。
近些年来,一些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的腐败案件屡屡被曝光,据媒体报道,去年,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职务犯罪系列窝案,包括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两任主要领导在内的29名监狱干警被立案查处。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传出消息,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
这一个个令人震惊的腐败窝案,暴露出问题的严重。然而,被曝光的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减刑、假释的腐败案件往往比较隐蔽,一些监狱管理人员往往以评劳动积极分子等合法理由,为服刑人员申报减刑,而行贿的服刑人员出狱后因担心再被收监,往往不愿承认,这就给案件查处造成极大的困难。所以,对于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目前暴露出的问题,除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外,更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约束。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此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意见》一方面是对三中全会基本精神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针对现阶段司法管理确实存在的“赎身”乱象做出的针对性规定。
从司法实践上看,“官赎”的“讲人情”和“钱赎”的“花钱办事”是扰乱正常司法服刑制度的主要原因。对此,《意见》强调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组织犯罪这三种案件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实体标准。对这三类罪犯“重大立功表现”和“立功表现”的认定从严审查,对“确有悔过表现”的认定,需要“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判断。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对这三类罪犯“官赎”和“钱赎”的“公关能力”最强。《意见》从初始认定制度上就堵上“赎身”之口,既能防止司法公职人员“经不起诱惑”,又能促使罪犯好好改造,以实际行动早日回归社会。
《意见》对“赎身”乱象的监督举措也很有针对性,既规定了网上提前公示和备案制度,又对“三类罪犯”提前出狱的认定全部必须“开庭审理”,同时,引入了杜绝“赎身”的责任人“终身负责制”。中央政法委将司法权力公开透明化的举措,对“赎身”乱象的多头围堵是今后司法改革重要内容。接下来,期待《意见》能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尤其要大力推动刑罚执行的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将监狱管理权力暴晒于阳光下,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相关报道见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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