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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废除死刑”亟待立法回应

2014年03月1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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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七

  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显然是考虑到这一罪名往往涉及人员众多,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如我们能破除司法的工具化思维,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当能得到更多支持。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据《南方都市报》)。

  此联名议案直面社会关切,也直指刑法修订,故颇受关注。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影响性诉讼的背后,都有关于集资诈骗罪应否废死的激烈争议,立法机关理当对民间日益高涨的呼声有所回应。

  先肯定此议案的提出,再来讨论此议案的内容。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的这份议案,对集资诈骗罪废死列举了六大理由,分别系: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诈骗类犯罪不应有死刑、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金融体制问题导致民企融资难、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不难看出,姜明等代表为这份议案的提出,下了不少工夫。据称议案提出前还有一个团队来研究集资诈骗罪,其中包括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应当说,一份关于立法的议案就得有这样的慎重。

  当然,议案的严谨并非就意味着它能获得多数支持,甚至就能进入修法程序并最终成功。在早前吴英案与曾成杰案的舆论喧嚣中,反对死刑的有之,支持死刑的亦有之。受害人、涉案人、法律人、经济学人等等,各色人等因利益诉求不同,而对集资诈骗看法不一,实属正常。在当下的时代背景里,围绕集资诈骗罪应否废死的争议,注定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要推动修法,就要先推动相关利益群体公开博弈。

  上述议案中的六大理由尽管来之有据,但并非不可质疑。比如“易导致误判误杀”这一条,恐怕就没有太强的说服力。“误判误杀”主要是司法问题,而非立法问题。故意杀人罪照样避免不了误判误杀,近年来披露出来的冤假错案,多在这一罪名中。受害人自身有过错也不是一个好的理由。集资诈骗总是从诈骗者的精心布局开启的。受害人确有过错,但他们已因被诈骗而承担了他的过错责任。这与集资诈骗罪的刑责并无必然的关联。

  但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确是世界潮流。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藏铁伟9日在答记者问时也说,刑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问题。

  从中国死刑废除的渐进式路径来看,争取民意的多数支持,慎重选择非暴力犯罪逐步废除死刑,既是过去的经验,也是未来的方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然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仍然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显然是考虑到这一罪名往往涉及人员众多,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如我们能破除司法的工具化思维,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当能得到更多支持。

  而今,藉由姜明等36名代表的联署议案,公共舆论平台对集资诈骗罪应否废死的讨论已走向深入。希望更多的人大代表能抓住这一机遇,通过积极履职将此议题推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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