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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五类机构可发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

2014年03月1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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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17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租赁物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规定五类机构可发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同时取消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占比50%的规定。

  《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大型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银监会强调,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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