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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出版之惑

2014年03月2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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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谭】

  近年来一些作家遭遇了相似的处境,原作小说被改编为影视剧后,编剧将剧本拿去出版了,他们却不知情。

  近年来,类似的作家维权案层出不穷。毕飞宇的《推拿》,辛夷坞的《致我们终将失去的青春》,叶兆言的《马文的战争》,皆是如此。漫长的诉讼后,叶兆言从编剧和出版社手中讨回30余万元赔偿,近日,毕飞宇为只讨回5万元赔偿愤愤不平。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原作的改编权好比“一磅肉”,作家授权给了影视剧的制片方,影视剧上映后,编剧将改编后的剧本出版。原作者说,我只许给你改编为影视剧的“一磅肉”,没许给你将剧本出版这“一滴血”。编剧却说,我辛辛苦苦将几万字的原作改编成几十万字的剧本,这已经是我自己的“一磅肉”,与你何干?

  这类分歧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原因:一、合同约束不明,二、法律理解有误。原作者对改编者的授权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对改编作品能否出版进行约定,或者只约束了制片方没有约束编剧,或者编剧对合同细节不知情;另一方面,编剧往往认为依据《著作权法》自己对演绎作品拥有完整的版权,不需要再经过原作者的授权与许可。

  其实,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尽管剧本作者对演绎作品拥有著作权,但法律同时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改编作品的出版社而言,《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应该取得改编作者与原作者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条实质上规定了改编作品出版,必须经原作者同意的法律规则。而且,剧本作者出版时应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不能省去原作者名字或使用误导性署名,让读者分不清原作与改编剧本。

  现实当中,这一类纠纷涉及“原作者、原作出版社、影视剧制片方、编剧、剧本出版社”等非常复杂的利益主体,合同的签署与授权关系也极为复杂多样,这也让法律关系变得更加难以理清,血肉交融,维权成本非常高昂,很多原作者放弃了维权。

  要避免这“一磅肉”的尴尬,最好的出路是签署合同时对此问题足够重视并尽可能详尽地作出约定,使改编作品的使用方式尽量细致、清晰,版权链条清晰、有序。改编作者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而《著作权法》加大对侵权方的惩罚力度,也是迫在眉睫之事。□斯密(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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