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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立案首超受贿案是进步

2014年04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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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广州第一季度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有较大上升,并且,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的总数。

  尽管权力资源总具有明显集中性,但办事需求却具有分散性。从常理上讲,行贿者人数不少于受贿的很正常。不排除一个行贿者给多个受贿者送礼,但一个受贿者,对应更多行贿者的现象更明显。

  然而一直以来,在案件的查处上,这一特点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对受贿者的立案查处人数,显然要高于行贿案件。广州市今年一季度行贿立案数首次超过受贿的,“首次”一词,无疑释放出违法必究的积极信号。

  从法律层面讲,行贿和受贿是对偶性犯罪,都应立案查处,不能因为行贿者身处民间,与受贿者相比地位相对弱势,就降低查处力度,甚至放人一马。查处腐败案件,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若是只打击受贿,但对行贿者查处不力,对反腐很不利。事实上,民间一度有专拉官员下马的“专业户”,这些人办事大肆行贿,眼见官员落马,自己却逍遥法外,行贿的冲动就无法遏制,反腐成果也会打折扣。

  可见,行贿立案数首超受贿案数,合乎现实规律,也符合反腐之需,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治理语境中,其纠偏意义也不言而喻。□罗志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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