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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

2014年04月0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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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财政部8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即自今年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小微企业为例,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2万元减至1万元。

  2011年,财政部曾出台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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