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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被从轻判三年刑

认可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表示不上诉;系“两高”相关解释出台后首个获刑的网络造谣者

2014年04月1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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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昨日,秦志晖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三年,其表示不上诉。

  新京报讯 昨天上午,“秦火火”(原名秦志晖)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志晖表示不上诉。

  一“谣微博”被转发过万

  上午9时,秦志晖满脸微笑走进法庭,并向旁听席的家属们点头、挥手。他穿着一身运动衣,里边穿着上周五开庭时穿的灰衬衫。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或篡改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在“7·23”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自我炒作,提高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律师从轻辩护被采纳

  法院认定,秦志晖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昨天,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不上诉。”秦志晖表示。

  据了解,2013年9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秦志晖为《解释》出台后,第一个获刑的网络造谣者。

  ■ 释法

  【程序】

  诽谤多人影响恶劣可公诉

  昨天,秦志晖案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说明。

  该案在审理中,秦志晖辩护人曾提出本案被害人并未主动报案,应该适用自诉程序。

  吴小军介绍,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刑法规定了除外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另外, 根据“两高”《解释》,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解释》中还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吴小军称,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人,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司法解释,秦志晖在一年内诽谤多人,应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罪名】

  同是发造谣微博涉及两宗罪

  秦志晖的辩护律师提出,涉及原铁道部的微博信息,并非为秦志晖编造,且不足以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不应被追究寻衅滋事罪。

  吴小军称,秦志晖在原铁道部已经发布赔偿标准情况下,将赔偿2000万欧元的网上不实信息改为3000万欧元后,自行编造加工并以原创形式发布,秦志晖对编造该信息供述稳定,足以认定其编造虚假信息。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设立诽谤罪是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设立寻衅滋事罪是要保护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具体到本案,秦志晖的行为分别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应分别定罪处罚,而不能按一罪处理。

  【量刑】

  “秦火火”有法定从轻情节

  吴小军介绍,认定诽谤罪的,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被判5年以下。秦志晖诽谤对象涉及多人,属于情节较重,法庭确定刑期为二年。秦志晖在寻衅滋事罪中,仅涉及编造原铁道部信息的一起事实,量刑不宜过重,法庭最终确定刑期为1年半。数罪并罚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是一个重要量刑情节。本案中,秦志晖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法定从轻情节。法庭判决其三年徒刑。

  本文采写/新京报记者刘洋 摄影/通讯员 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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