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我们无意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判决。法院和媒体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审判机关和媒体,也同样用事实说话。任何一个法律判决,都关乎司法公信。
今天,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代表欧阳坤,以个人名义状告新京报名誉侵权案将在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这是世奢会和欧阳坤状告新京报的第4个案子。
此前,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新京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一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新京报社败诉。新京报曾于2012年6月15日刊发标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报道称,所谓的“世界奢侈品协会”只是存在于中国的一个“山寨组织”。“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和执行官欧阳坤身份、姓名涉嫌造假,该组织还涉嫌发布虚假行业数据和官方调查报告。法院一审判决,出人意料,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社会争议。
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判决。诸多舆论认为,此案判决如果不予纠正,将会对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造成巨大损害。
早在2013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已经对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年2月20日,北京二中院也做出终审裁定,“吊销决定合法”。这意味着打着“维权”名义起诉新京报的“世奢会”,其法人资格已经中止,面临清盘注销。
但就在北京二中院做出此终审裁定之后,朝阳区法院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称世奢会公司被新京报报道为“被指是皮包公司”,“足以使原告在受众中的评价降低”,新京报从而“构成侵权”。
世奢会公司涉嫌伪造商标、伪造房主签名、虚构经营地址,欺骗工商机关,这样的社会评价,是媒体“降低”的?作为一家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世奢会已经被判了“死刑”,还有没有“资格”要求法院维护名誉权?好比凶手都已被执行死刑了,媒体据实报道其“被指是凶手”,结果反而被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另外的争议点是对证人、证言的认定。新京报采访的世奢会报料人明明是一位女性,世奢会的所谓证人王自强明显有做假证嫌疑,朝阳法院一审居然采信了他的证言,据此认定报道“严重失实”。
固然,新京报按媒体惯例、出于保护报料人安全的考虑,没有提交女报料人的身份信息。但不仅新京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南方周末》,南方人物周刊、第一财经电视台等媒体采访的都是女性报料人,第一财经电视台的报道里还出现过女报料人的镜头。按举证规则,世奢会有义务举证其证据的相关性,即要证明王自强就是女报料人,它做到了吗?
当初的“世奢会事件”引人关注,有大量媒体参与报道,或者转载了相关报道,并非只有新京报一家。而且在社交媒体上,也有很多网友提供了资料、质疑和评论。此案判决新京报等败诉,是否意味着,报道此事的媒体和大量的网民都错了?
所以,此案不是新京报一家报社的事情,而是关乎所有媒体能否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典型个案。
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既是公民言论权利的延伸,同时也是在捍卫公共利益。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负有保障媒体合法进行舆论监督的义务。这也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理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审慎对待,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么多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对一家企业的非正常运作进行质疑,质疑内容趋于一致,并且已为工商管理部门所关注并采取了行政措施。这样的舆论监督是当今社会的常态,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法院理应慎重对待,不容有瑕疵与纰漏,更不能受人情及利益等各种外在因素影响,防止判决有违法律精神,有违对社会公正的守护,有违合法正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我们无意通过舆论来影响司法判决。法院和媒体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审判机关和媒体,也同样用事实说话。我们只想提醒,任何一个法律判决,都关乎司法公信,人们愿意看到,法院是作为维护媒体合法舆论监督权的神圣之地,而不是成为某些人滥用诉讼维护不当利益的工具。
希望,在接下来的一系列司法诉讼中,法院能够秉持法律精神,公正审理,做出令媒体和公众心服口服的判决,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此,我们充满信心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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