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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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贿选就应当追责到底

2014年05月1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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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处理,不仅打破了法不责众的惯例,将受贿者同样纳入追究之列,同时更对主事官员一并追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侦办相关负责领导,可谓抓住了问题的根子。

  继原衡阳市委书记童名谦被双开,移交司法机关之后,湖南省检察机关又对涉嫌“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原衡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曾仁忠,原衡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肖斌,原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解生,原衡阳市珠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邓光忠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据悉,衡阳破坏选举案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已被立案调查的有466人。本次给予纪律处分409人,暂缓给予纪律处分的57人,其中39人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8人需进一步审查甄别(据新华社)。

  衡阳市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而对此案件,中央的处理可谓雷厉风行——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400多人受纪律处分,包括原市委书记以及市、区人大官员在内的数十人面临刑事追究——在人大制度创立60周年之际,此案的高调处理,凸显出中央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捍卫民主法制的决心。

  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说,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但此前在一些地方,一些涉嫌贿选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的做法,却可以逃避刑事追究。

  例如,同样在湖南,2013年1月,民营企业家黄玉彪实名公开举报邵阳市在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过程中存在大规模贿选。但在举报之后,黄玉彪被轮番“做工作”,其名下企业遭遇查税……邵阳当地曾组成调查组,称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可此案一直没有后文。

  更早时候,山西吉县某副县长为了谋取县长职位,指使他人向40名县人大代表各送贿金500元,除一名代表拒收外,其余皆悉数收下;广东省和平县原县委副书记钟洪茂因向29名人大代表发送现金财物,以得票超过半数而当选县长……这些被曝光的贿选案,只是对行贿者追究了法律责任,而那些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却得以逃脱法律的追究。

  一些地方忽视民众民主权利,出于维护稳定等考虑,对于贿选查处动力不足,导致一些贿选问题不了了之。即便追究的,要么用党纪政纪处理代替法律追究,要么只是查处当选人,对于受贿者网开一面。如此软弱的惩治力度,正是一些地方贿选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所在。

  而今,“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处理,无疑树立了一个新的标杆。此案的处理,不仅打破了法不责众的惯例,将受贿者同样纳入追究之列,同时更对主事官员一并追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侦办相关负责领导,此举抓住了问题的根子,极具震慑效应。

  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是民主政治肌体上的毒瘤,其危害性,甚于官员的贪污腐败。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法律应当“零容忍”。有问题就明快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这样的处理,不仅要对行贿者和受贿者,对于组织、监督选举官员,同样追责到底,如此才能标本兼治,维护法律严肃性和选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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