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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员曝逃逸者信息被判侵权

肇事司机遭网上“人肉”,信息被投保公司员工公开,起诉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目的正当,方法欠妥”

2014年05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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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有网友在线求助人肉搜索肇事逃逸者,一家保险公司职员胡某出手帮忙,公布了逃逸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后,被该车主起诉侵权赔偿。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认定胡某构成侵权,应公开赔礼道歉。

  起因

  肇事信息被网上“人肉”

  海淀法院查明,2011年10月,郭女士驾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之后,杨某驾车连续三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的轿车并逃逸。事发现场,有目击者拍照。

  事发后,一位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其车号××××××,求人肉!”

  两天后,某保险公司职员胡某在其微博上,公布了逃逸车辆的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还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并在回复网友跟帖时表示信息为“利用职务之便”。

  据了解,杨某的越野车投保公司为胡某所在保险公司。

  随后,肇事车主杨某以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向海淀法院起诉胡某及其所属保险公司、新浪微博运营商,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

  被告人微博置顶道歉7天

  庭审时,胡某反复强调,自己是出于正义之心才公布了杨某的信息,坚持认为自己属于“见义勇为”。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胡某在网上公布杨某个人信息,“虽然目的正当,但方法欠妥”,且未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行必要限制,致杨某隐私信息处于普通公众均可获得的状态,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鉴于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未举证证明胡某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称胡某使用“那人就是个土财主”,侵犯其名誉权。法院经过反复研判、审查证据认为,在现在社会网络语境下,使用“土财主”并不必然导致一个人的名誉降低。

  胡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个人信息有严格管理规范,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也有“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内容。胡某获取涉诉信息虽利用职务之便,但其发布该信息与职务无关。微博方面,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已将涉案信息删除,履行了法律义务。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和微博方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在其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日向杨某赔礼道歉。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 追访

  违法者隐私也应受保护

  本案承办人、法官蒋强介绍,公民与其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披露,“哪怕是死刑犯,民事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

  蒋强称,本案中胡某作为掌握公民信息的保险公司人员,如欲帮助受害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遵循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采取适当方式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设定必要限制,以便在追究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民事权利。

  蒋强介绍,如今网上类似行为屡见不鲜,披露他人信息一旦发布在微博等公开平台后,则可能使公民个人信息被不特定多数人获得,就牵扯到隐私权问题。比如常见的“随手拍”,或者给“表哥”杨达才鉴表等行为,有些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如果只是将其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形象暴露出来,并不构成侵权,而一旦涉及对方家庭住址、门牌号、身份证号等确定指向或者有一一对应关系的信息,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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